
物权法绪论学习培训模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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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绪绪论论第一节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物权法的法源第三节第三节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第四节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利用关系。
3、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度。
4、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5、二、物权法的性质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6、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的一切关系。
7、(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8、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物权法的法源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第三节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三、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四节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犯”。
但新修订的。
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
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
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第二章第二章物权概述物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第三节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该条第22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于这个定义,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
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
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
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关系的本质。
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同的学说: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
第三,折衷说。
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尤其是债权是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二)物权具有排他性(二)物权具有排他性(三)物权具有优先性(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四)物权具有对世性(四)物权具有对世性(五)物权具有法定性(五)物权具有法定性(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自物权是权利人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
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
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
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
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则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登记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登记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
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
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亦属于登记物权。
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权亦属于登记物权。
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
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八、本权与占有八、本权与占有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第三节第三节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基本属性二、物的基本属性(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三)可使用性(三)可使用性(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三、物的分类三、物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要有: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
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
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有主物和无主物(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八)主物与从物(九)原物与孳息四、特殊的物四、特殊的物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三)尸体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第三章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物权效力概述物权效力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第三节第三节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第一节第一节物权效力概述物权效力概述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一、物权效力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
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
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
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一一)一效力说一效力说(二二)二效力说二效力说(三三)三效力说三效力说(四四)四效力说四效力说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一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其一,买卖不破租赁。
其一,买卖不破租赁。
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1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22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于在先的物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追及权。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的限制。
第三节第三节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显的区别: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
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
其二,目的不同。
其二,目的不同。
其三,内容不同。
其三,内容不同。
其四,构成要件不同。
其四,构成要件不同。
其五,效力不同。
其五,效力不同。
其六,诉讼时效。
其六,诉讼时效。
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
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
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
第四章第四章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第一节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三节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第四节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第一节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
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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