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论文-保险财务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及其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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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外,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加强对经济变化的前瞻性研究,增强监管适应性。
2、鉴于保险业务风险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可能性,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类似IRIS的先进信息系统,随时掌握保险业务的轨迹和规律,通过分析预警系统的指标值,发现险情,了解险情发生的原因。
并随时控制。
3、例如,近年来,银行利率连续七次下调,监管部门未能对降息对长期寿险的影响做出有效的事前预测和事后应对措施,对寿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主要采取审计、检查、整改、接管等方式。
4、对保险公司是否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事后监管,而不能在保险公司从事之前对其经营进行指导。
往往导致监管的滞后。
建立金融监管预警体系,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
5、只有这样,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才能真正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有用工具。
6、因此,必须完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避免沿袭过去的错误做法,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7、充实监管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作为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本应在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一些人为因素降低了实际效果,延误了信息传递。
8、财务数据不完整,未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真实性无法保证;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脱节,信息难以标准化;没有实现信息的电子化监管,信息采集效率低;现场检查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实际绩效大打折扣;监理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
改进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目前,我国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
同时,要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加强资金运用监管,限制高风险投资比例,规范资金流向,努力使保险资金运用灵活合理、风险控制安全有效、收益稳定可靠。
然而,目前中国的宏观金融环境并不完善。
各项改革尚未到位,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要谨慎,逐步放开,审慎适度,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因此,有必要开辟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保险公司将很难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保费收入越多,偿付能力越低。
此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保险公司的承保利用率下降到临界点,由于缺乏与长期负债匹配的长期投资,资产负债比例在期限上失衡,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过于依赖银行存款,增加了利率风险,使得产品定价极为被动。
几次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越来越严重。
中国的通货紧缩局面这几年一直没有改变。
适当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加强资金运用监管,重建保险公司金融信用体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即采取再保险、业务转让、增资、资产结构调整或限期整改、部分停业、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
基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国际惯例,应改进现行的最低偿付能力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为确保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风险有足够的赔偿或支付能力,确保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
只有偿付能力充足,才能保证投保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对于大部分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赔付,导致这些公司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确定自留保费和充足准备金,偿付能力管理理念和风险选择意识缺失,赔付损失严重,整体偿付能力缺口惊人。
在副省级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零,资本和公积金由总公司控制,仅有部分营运资金核定给中国人寿等分公司,1997年最低偿付能力值为负值。
同指数标准与平安公司最低标准相差79亿,但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仍然很弱。
财产保险公司每项标准与上年留存净保费收入挂钩,寿险公司每项标准与其实际负债挂钩。
在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分别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偿付能力监管应是金融监管的重点。
因此,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还要加强实际监管,使保险公司的资本在经营或业务中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维持资本偿付能力的基础,不盲目扩大业务规模。
严重增加公司财务风险,忽视自身资本实力,无疑是在玩火。
比如1997年,PICC人寿实收资本8亿元,资本公积8亿元,但保费规模300多亿元。
但事实上,即使是在中国市场享有垄断地位的中国人寿,也无法完全满足这一要求。
保险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金额的,应当增加资本补充差额。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资本要求应到位,以使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对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借鉴1IRIS指标体系初步监管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防范和控制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
因此,如果IRIS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IRIS所在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果公司综合注册信息系统的结果显示异常,NAIC将通知公司注册地和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州的主管当局。
如果有四项或四项以上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者利润调整指标明显增加或减少,或者对某个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司利润总额,则说明NAIC未能通过IRIS统计,将实施下一步IRIS分析阶段,用一些定量和定性指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
如果各项指标的数值都在正常范围内,说明公司已经过了iris统计阶段,也就是每年的iris监测。
NAIC将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来计算IRIS指标。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美国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率、投资收益充足率、收益调整率、产品综合变化率等十二项指标。
根据各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比例的正常范围。
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或被保险人的报告,对保险人进行现场审核,核实问题,追查原因,限期纠正非现场检查,不断收集保险公司零散、汇总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核定和动态分析。
测试和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检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监管机构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保险人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利润率、现金流、财务杠杆、流动性等进行评估。
,并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以及投资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提取的充分性。
所以,找到需要关注的保险人报告,不仅仅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还包括指定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独立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
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以报告的形式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例如,美国人寿保险公司持有的公司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已确认资产的5%。
每家抵押公司的债券投资不得超过其标记资产的1%,每家企业的优先股投资不得超过其标记资产的2%。
限制每家公司持有证券的数量,避免保险公司资产运营与某家公司过度联动,也防止市场垄断。
比如日本规定投资国内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投资房地产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外汇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30%,信用风险高的贷款和企业债券不超过总资产的10%,黄金、白银、期货投资不超过总资产的3%。
(限制某类资产的最高投资比例。
在此前提下,限制某类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实现资产投资和资产规模的多元化。
然而,大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保险资金投资于流动性差、风险高的领域,如未上市公司股票、无抵押或无担保贷款等。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自主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
资金运用渠道资金运用实际上是保险资产的合理配置。
资产管理主要是将保险公司投资的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从而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维护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
主要分析方法有:现金流量检验,利用动态模型分析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分析其预测与预期的偏差;动态偿债能力测试,模拟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量情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
在这个过程中,模型被用来预测可能的后果,从而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根据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和风险特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利用凸度、期限等预测指标分析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类别。
再者,期限和凸度匹配的资产负债提取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比例。
各国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要求保险公司足额提取各类准备金。
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
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人寿保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或者从事保险工作不满七年的,以经营年度计算。
如果过去三年支付的平均赔偿金额小于或等于700万欧洲货币单位,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金额的23%乘以支付的净赔偿金额与支付的总赔偿金额的比率。
如果平均金额超过7,000,000欧洲货币单位,则将7,000,000欧洲货币单位的26%和超出金额的23%乘以净薪酬与总薪酬的比率。
另一种是基于过去三年的赔偿金额。
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年度保费收入的16%乘以净赔付额和发生的总赔付额。
如果上一年的保费收入超过1000万欧洲货币单位,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18%乘以发生的赔偿净额与发生的赔偿总额之间的比率。
一种是基于上一年的保费收入。
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以较高者为准。
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资本保障情况确定。
第二项是风险资本的3%(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的差额)。
以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为例。
英国保险监管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
偿付能力边界现在很多国家都采用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限额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进行比较。
欧盟保险监管局评价其经营状况,还要求保险公司用收入指标和偿付指标保持其展业规模与自有资金之间的适当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寿险公司必须始终保持的最低资本是10万美元,但初始资本需要15万美元现金。
例如,1989年,韩国将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从2亿韩元提高到100亿韩元,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从3亿韩元提高到300亿韩元;日本1996年保险法将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从3000万日元提高到10亿日元;德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不得低于300万马克;在美国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必须始终保持的最低资本为200万美元,其初始资本为初始资本的两倍或400万美元。
资本充足率要求各国都要限制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不仅是开业时,经营时也是如此。
保险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及其启示一、国外和地区保险金融监管的实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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