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论文-保险差别定价的条件及其宏观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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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差别定价从理论到法律都没有障碍。
1、从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的差别定价已经非常普遍,本质上标志着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提高。
2、最有可能的情况是高收入群体的保险成本增加,低收入群体的费率降低,从而增加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的整体社会福利。
费率市场化后,实行差别定价。
3、一般具有垄断力量的企业在进行价格歧视时明显损害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会导致法律审查。
4、差别定价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因为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
5、为了限制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价获取超额利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加以限制。
从法律上讲,价格歧视可能是违法的。
6、其次,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保证差别定价的安全性:一是完善精算技术,尽可能提高预测损失的准确性;二是用连接法将几个相似的险种连接起来综合考虑,达到扩大样本的效果;第三,适当增加保费中的风险附加费差别定价仍然是基于公平保费理论,市场分割必然会使样本变小,从而影响大数定律的准确性。
7、动词(动词的缩写)保险差别定价的补充解释是,第一条是安全性,即防范定价风险,通过产品差别定价实现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多样化,从而拓宽保险服务跨度,兼顾高低端客户需求,可以起到培育市场的作用。
8、一方面,消费者不愿意或无力负担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需求不足,少数共同市场存在恶性竞争,对客户进行掠夺式开发。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市场处于需求不足甚至供给不足的不平衡状态。
其次,差别定价更能满足市场需求。
通过差别定价,要求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其产品和服务更贴近客户的具体要求。
这至少可以达到以下效果:第一,通过差别定价和产品差异化的互动,降低保险产品的相似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不再是市场竞争的唯一手段,这是避免恶性竞争的根本途径;第二,即使竞争对手跟进,随着竞争领域的增加,恶性竞争的压力也会降低;第三,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特色,更能体现保险公司在细分市场的专长,有助于塑造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所以竞争的焦点就落在了价格上。
根据中国入世与中国金融一书,目前中国保险产品单调,由于保险公司之间高度相似,相似率高达90%以上。
广东车险费率改革试点价格战的直接导火索是四大公司之外的一家保险公司率先降费。
大型保险公司不仅对其他大型保险公司的行动敏感,对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的行动也相当敏感,但这种市场份额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不稳定的市场优势。
并不代表各大保险公司有稳定的竞争优势。
因为四大保险公司的集中度是研究行业集中度的重要指标,所以可以认为我国保险市场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各大公司都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
从20XX年的保险收入来看,四大保险公司占据了5%的市场份额(PICC96%,中国人寿51%,平安19%,太平洋84%)从20XX年10月1日广东省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仍然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进行混乱甚至是非理性的恶性竞争。
即使放松费率管制,恶性价格竞争仍是中资保险公司的首选。
90年代初,正是因为保险经营主体增多,竞争加剧,费率战蔓延,部分险种甚至全行业亏损。
保险监管部门的费率政策从引导性限制转变为严格控制。
第一,有利于打破市场竞争的恶性循环。
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广泛实施差别定价。
第四,保险差别定价的宏观意义。
上面提到的差别定价与产品创新的联动,有助于引导一家保险公司的“研-产-销”流程进入良性循环,提高核心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长久之计。
因此,在摸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差异化定价与产品创新联动,是走出依靠模仿创新、依靠降价竞争困境的根本出路。
它们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形成联动效应。
总之,差别定价需要产品创新,而差别定价可以促进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可以更好地差别定价。
新产品实现更好的公司效益的定价方法有很多,可以使差别定价达到更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产品创新为差别定价提供了可能,也是差别定价获得良好效益的有力保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差别定价是由产品创新的好处驱动的。
如果销售新产品,RD成本可以更理想地收回,保险公司进一步的产品开发可以得到物质保障。
通过保险差别定价,保险公司可以最大化不同类型客户的利润,促进公司收入水平的提高。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保险公司业务下滑的主要是机动车辆、企业财产、货运等老保险领域,这也说明传统产品仍有很大潜力。
保险差别定价的一个思路是,在对保险产品进行适当调整后,要求不同的投保人群体有不同的价格。
这样可以有效的促进产品的潜力。
例如,如果你试图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客户收取较高的价格,你必须改进你的产品和服务,这为创新提供了动力。
其次,保险差别定价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具体方法。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归纳保险公司的创新机制和策略,实现一系列的创新。
产品的差别定价与“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创新思想是一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积极进行市场调研,识别并满足市场需求,才是公司经营的方向。
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偏好不断变化,丰富了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模仿国外成熟市场很难消化产品创新的问题。
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为指导思想,为产品创新奠定了概念基础。
首先,保险差别定价是基于区分市场需求。
事实上,保险差别定价可以鼓励和促进产品创新,并与之形成联动效应,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保险产品差异化定价的前提是产品差异化。
从而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力。
保险差别定价与产品创新的互动关系。
产品和服务创新是提高中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中资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根本途径。
它的重要地位已得到普遍承认。
二是产品创新,建立产品竞争优势,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让竞争对手难以跟进。
从上面可以看出,保险差别定价的关键在于如何将被保险人分组到第四位。
差别定价不会引起潜在投保人的不满,也就是差别待遇的标准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投保人因为不喜欢而放弃购买,必然会影响销售。
第五,采取的价格歧视形式不能违法。
在企业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产品的市场上,竞争者无法以更低的价格竞争;如果几家保险公司在同一个市场销售同质的保险产品,保险的差异化定价就很难实现,很容易被竞争对手钻空子。
保险公司要采用需求差别定价策略,必须具备识别细分市场并根据各细分市场不同的需求弹性进行差别定价的能力,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产品难以转售,以较低价格购买一种产品的客户无法以较高价格转售给他人,而目前的保险产品具备这一条件;二是因为识别客户是有成本的,市场细分和市场控制的成本不应该超过差别定价的额外收益,也就是说不能弊大于利;第三,竞争对手无法利用公司的差别定价来获利。
这是保险差别定价的主要方法。
结合前面两种差别定价思路,操作空间会更大,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地域、职业、教育程度甚至社会经历。
对于不同需求弹性的被保险人,实际考虑的是不同年龄和性别的被保险人的出险率的差异。
仍然局限于成本定价模式,如目前寿险产品的定价,主要是从三分区分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不同的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进行适应性调整,分别要求不同的价格,但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成比例,如根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水平和文化观念进行差别定价,这在保险公司的定价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完全合理可行;对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时间较长的消费者给予优惠。
其次,同一个保险产品,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需要不同的价格。
比如,在享受某种保险服务期间,向投保同类险种的投保人提供优惠,就是二度价格歧视的做法。
差别定价有三种思路:一是直接将同一款保险产品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投保人。
通过这样的价格调整,保险公司的总利润会增加。
当然,高保费需要提高服务质量。
相应的,也有一部分营业费用的增加,成本的增加低于涨价带来的收入增加。
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投保群体,应增加额外利润。
虽然利润薄,但是如果适当提高价格,却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保人购买保单,实现薄利多销的策略。
对于需求弹性大的投保人,可以压缩额外利润,适当降价。
因此,在保险定价中,在精算的基础上,在控制定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差异定价可以使保险公司获得更好的利润,然后通过差别定价。
消费者剩余的一部分可以转化为保险公司的利益。
我们知道,高于需求曲线的投保人越多,他们在投保时获得的消费者剩余就越多。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保险产品,市场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曲线,整个市场的需求可以看作是所有个体需求的叠加。
最后会形成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
由于不同群体在风险观念、收入水平、地域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产品价格的变化会对不同特征群体的需求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一步,细分市场,即“筛选”投保人。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识别不同需求的投保人,从而进行差异化定价。
而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投保人之间差异很大,消费偏好多样。
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尤其是排名靠前的几家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强势非常明显。
就我国保险市场而言,保险公司数量有限,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一级价格歧视,要求对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区别对待,筛选成本过高,不现实。
二级、三级价格歧视是可行的。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将消费者分为两类或两类以上,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
比如,电力公司将居民每月用电量分为三档或三档以上。
用电量越低,等级收费越高。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不同的采购采取不同的价格。
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价格歧视,也称完全价格歧视。
意味着厂商制定的价格正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所以单位产品没有“剩余”的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就是差别定价。
其基本思路是:根据需求差异细分市场,根据每个市场的特点对同一产品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者对略有差异的产品设定不同的价格,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成正比,从而占据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制造商利润最大化2。
实现保险差别定价的方法和条件在普遍存在的不完全市场中,如果厂商有足够的信息来识别需求弹性高或低的买家,且产品难以转售,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厂商可以实施价格歧视,因此定价应以需求差异为基础。
显然,即使是同一类型的保险,不同的投保人也会对其价值有不同的评价。
因此,他们愿意支付的不同价格会在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弹性。
因为未来的情况无法预测,所以投保人的赔付意愿取决于他对未来风险的评估和保险产品的有效性。
因此,基于市场供求的保险产品定价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有别于普通商品。
保险商品服务的对象是未来的风险和风险造成的损失。
双方都是不折不扣的保险需求者和供给者。
保险产品的价格受供求变化的影响。
虽然被保险人整体上实际上是一个“保险供给方”,但随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市场上都明显是相互分离的,但这种定价模式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或卖方市场的特征,不考虑需求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保险成本定价理论的主导地位是由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估计损失率,如寿险业务中的损失分布(死亡率计算)。
即生命表的建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精算学核心工作的主要部分期望理赔费用,也是按照被保险人群体通过一定的模型计算出来的。
显然,这里说的是总保费的合理性。
公平保费理论体现的最大公平在于保证保险人作为组织者收取合理保费的同时获得合理利润。
通常,期望索赔成本被称为净保费或纯保费。
其他因素统称为附加保险费。
根据保险机制的内在机理,合理保费或公平保费可分为:预期理赔成本、管理成本和公平利润。
在此基础上,保费的核算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对预期理赔成本的计算,发展出了以精算为核心的成本定价模型。
这样,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依据主要是对整个投保群体的损失进行预测。
由于投保人数量众多,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失做出更准确的预测。
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费,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即在一个大的群体中分担损失,实现风险共担,达到风险共担安排的效果。
显然,组织和运作风险分担安排是有成本的,这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整体上成为风险中性的“保险提供者”。
这是风险共担的安排。
根据阿罗-林德定理,随着单个投保人数量的增加(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率的基础上增加保险费,投保人群体就可以在内部解决单个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
一、保险差别定价的理论分析从保险机制的角度来看,保险是指风险和损失在整体投保人之间的分配。
市场化、定制化的差别费率定价将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之一。
不仅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定价权,也对保险公司放松费率管制、打破“统一费率”的定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20XX年1月1日起,利率市场化成为必然选择。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全面放开。
为适应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于20XX年10月在广东和深圳开始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市场化试点。
中国加入WTO后,对费率市场化的需求非常高,保险费率的逐步放开为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制定价格提供了机会。
保险差别定价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可以鼓励和促进产品创新。
另一方面,产品创新为差别定价提供了可能,也是差别定价能够获得良好收益的保证。
保险差异化定价的关键在于对投保人进行分组,产品创新,建立产品竞争优势。
保险差别定价的基础是将相同的保险产品以不同的价格直接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
同一款保险产品,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收取不同的价格;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保险产品的适应性调整需要分别进行不同的价格汇总:随着保险费率管制的放开,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差异化定价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它将成为主要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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