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论文-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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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保险监管还应加强与央行、金融、外汇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保险公司拓展资金业务,以加强金融市场的协同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2、但面对目前分业经营的既成事实,有必要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3、以协调和沟通二者之间的监管事宜,避免目前混业经营中存在的制度监管真空。
4、同时,在实践中,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存在,按照业务职能实施监管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
加入WTO后,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
国际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保险监管范围应从单一领域调整为多领域。
5、这不仅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也促进了保险保障质量的提高。
也是保险监管的有益补充。
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中,可以借鉴美国COSO报告的理论。
6、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相互关联的控制要素出发,全面加强保险企业内部控制。
7、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能在监管保险市场、保障保险业有序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政策建议,为其客户提供相关保险咨询和顾问服务,除评级外,保险评级机构还对保险行业的一些相关问题(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保险欺诈的形式等)进行调查研究。
8、).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保险评级机构为其选择保险公司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服务。
在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方面,应该效仿英国建立保险评级机构,将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各个层面。
要体现保险公司的实力,保监会可以授权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市场竞争的监管权力下放给各类保险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共同发挥作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人寿保险协会、火灾保险人协会等自律组织是保险机构的自律组织,相对独立于保险公司。
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者不具备的规范市场的横向和纵向协调作用。
比如在行业自律方面,应该效仿英国的经验,成立保险人协会。
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充分发挥其他机构的监督职能。
在我国,保险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监管,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中介监管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应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
构建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专业评估机构、企业内控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主要依靠政府向全方位监管体制转变。
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体系,警示和督促可能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二,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率;第三,借鉴日本的保险监管,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借鉴美国担保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监管,而忽视了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乏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和分析。
从美、英、日保险监管的实施情况来看,保险监管普遍采取宽松的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的核心主要内容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保险监管的重点应从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监管转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财务保障监管。
因此,我国应加快保险法的制定,逐步将各项业务纳入法制化轨道,例如,在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制定法律,避免法律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法律法规,全面规范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目标,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不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会商制度,逐步将保险执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这些都表明我国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如何落实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等?在这方面,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因此在保险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办法的一些规定明显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不一致,有些规定与后来颁布的保险法也不一致。
导致国内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不统一,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的法规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涌入将对中国保险业提出严峻的挑战:一是如何监管外资保险机构?目前仅有1992年的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立法仍明显滞后于社会。
因此,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完备的法律是监管基础的理念,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加强保险监管。
在监督机制、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美国的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日趋成熟。
从上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国家暂时不存在,但日本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正在被中国抛弃。
(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靠行政监管向依靠法律监管转变。
因此,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灵活应对中国国情势在必行。
过去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不相适应。
然而,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等新的形势和背景。
现代保险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各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都有很短的历史。
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和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有关。
中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借鉴与战略调整思路。
1996年11月以后,日本也逐渐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英国现行的统一监管模式,即金融部门综合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强调最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开展监管。
监管成本降低了。
经过三年的调整,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分业走向了统一。
FSA于1999年1月1日监督了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家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和保险等8个行业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的合并。
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过去是对银行的独立监管。
在英国1997年10月之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即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保险监管,再由财政部负责银行监管与央行分离,这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
混业监管既能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能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也就是说,证券、保险、货币监管办公室等监管部门根据业务职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具体子公司。
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的各类金融机构由职能监管机构分别监管。
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规定如下:规定美联储是银行控股公司的总括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
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和个人寿险行业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相互渗透3。
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制是不同的。
因此,保险市场一直被少数保险公司所控制,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长期以来,日本财务省对国内保险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
日本是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然而,其保险监管是行政性的。
日本的保险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手段。
正是由于英国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采取了相对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接受公众监督。
英国其他依靠行业自律的保险行业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
自律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保险行业。
英国的保险监管建立在高度自律的基础上。
联邦保险公司根据联邦保险法运作。
各州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各州的保险法开展日常业务。
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监管范围的严格规定,如业务范围的设立、准备金率、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
美国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都有自己的保险机构,都有权通过立法对本州的保险业进行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权制定相关法律。
美国多元化、分权的两级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决定了美国的保险监管是建立在严格完备的法律基础上的。
美国的监管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
保险监管基于不同的理念。
财务总监由总理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财务监督方面的独立性。
之后,金融监管处更名为金融办,金融行政计划和备案权限从财政部分离出来。
随着日本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机构频频破产。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从财务省手中接管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
财政部有银监局,银监局有保险部。
具体负责保险监管的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
财务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是中央银行。
日本不再负责监管商业银行。
日本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监管体系。
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整合了英国原有的8家金融机构,整合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
1997年以前,对金融业的监管由9个机构承担,其中贸易和工业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其下属保监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英国采用一流的监管体系。
为了协调各州的监管,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及相关问题,并制定示范条例,为各州的保险立法提供参考。
任何保险公司都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在本州经营。
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机构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根据麦克弗森法案,每个州都建立了保险机构,并被授权监管自己的保险业。
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的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和联邦农作物保险。
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权监管保险业。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的监管体制不同(二)区别1监管方式多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三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合同和金融监管市场行为。
核心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监管的内容和方法基本相同。
英国现行的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相关保险法规:1983年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年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氏保险条例,尽管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还有1990年保险公司诉讼费保险条例、贸工部保险公司修正条例和日本保险立法,在全国保险监督人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并无太大差别。
各州法院也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
国家保监局在全国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
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保险法。
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的保险监管是以完备的立法形式实施的,如美国的联邦保险局、各州保险机构、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的组织控制委员会、英国贸工部和财政部的COSO模范金融服务局、劳氏董事会、日本财务省、金融办等以社会中介监管和保险公司自律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保险监管体系,美、英、日均设立了政府监管机构牵头。
都有相对独立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一)相似性1因此,本文对美、英、日三国的保险监管进行了比较分析。
有助于中国保险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其保险监管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都走在世界前列。
美国、英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三个国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经营模式的变化,有必要探讨保险监管理念、法律制度、规章制度、监管机构制度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
这是研究中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第四个意义。
有必要探讨如何协调国内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混业经营的混业监管体制。
这是研究中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第三个意义。
但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系。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互融合。
业务相互渗透,逐渐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和经济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的时代。
保险业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
研究中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第二个意义在于探索如何加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的有效管理。
不可否认,跨境保险服务将对中国保险监管提出新的挑战。
外资保险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走向商业化。
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形势下,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依靠市场力量,在保险监管制度规范的指导下实施,20XX年达到4318亿元;保险深度从1994年的14%上升到20XX年的16%,增长了近77倍(按国家统计局1994年和20XX年公布的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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