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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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教育法学实践的教育法哲学:教育法学是运用案例研究、法律解释、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历史考察等法学和教育学研究方法形成的跨学科的初级教育政策法规。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它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律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教育法律现象。
它用于研究教育法律现象,揭示教育规律,建立教育法学理论体系。
3、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产生、存在和运行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观念、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与教育学的关系:教育学是教育法产生和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调整的教育现象。
4、教育学的内容、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决定了教育法学的内容选择和发展方向是教育学相关知识的延伸。
教育法与教育学横向联系,丰富了教育学的学科体系。
教育法与教育学的区别:1。
5、研究对象不同;研究范围不同;学科不同:教育法学不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叫边缘教育学科。
教育法与法的关系:1。
教育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应用法学的一个分支。
作为法学的附属学科,它们是从属的、纵向的。
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是教育法学的主要基本渊源之一。
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丰富了法学的发展。
教育法为法学提供了纵向的知识增长。
6、受教育权的内涵如下:从权力的角度看,是指国家或地方自治组织在教育事务中的权限与其下属机关或公务员行使的公共权力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始权利、派生权利、法律上的七代人权、自由-社会权利-发展权利、3。
它是宪法规定的作为私权的一项基本教育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指公民在教育事务中享有的各种权利。
7、受教育权的分类:12从受教育权的实施者来看,有:国家、家长、社会、学校、教师等的受教育权。
原有的受教育权只包括: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民教育权。
8、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性质:1x2家庭教育权是父母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
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
这也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亲权是一种利他的权利。
家庭教育权的内容:选择:对教育的选择构成了行使父母权利的最重要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儿童选择父母的权利应作为儿童权利来行使。
社会教育权的内容:组织教育权、参与教育权、校外教育知情权、教育监督权:学校信息知情权;话语权;共同决策权;拒绝的权利;家长根据自己的哲学和宗教信仰拒绝参加某一特定课程的权利:家长有权了解子女的学校教育情况,有权对学校教育(学校选择)发表意见212国家教育权的内容: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学校教育所有权和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权14。
受教育权的内涵:狭义而言,仅指广义的受教育权。
它还包括选择教育的自由和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是中国第一部承认受教育权的人权法。
受教育权的特征:中国的教育特权是不可靠的,不平等的权利宗教受教育权是一种非自由平等的权利。
不平等权利国有化的受教育权是非自由平等的权利。
社会化受教育权是一项自由权利。
个性化教育权是一项自由平等的权利。
适当形式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以法律形式存在,即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以三种形式享有受教育权:1。
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适应性19。
可接受性4。
可达性3。
无障碍24A。
国家的教育义务:1。
构成受教育权的国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只有教育事务管理权;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政组织,依法享有教育行政职权。
教育行政机关可以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3。
教育行政决策权:依法对教育行政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权;教育行政立法权: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教育计划和起草教育法不作为的后果23页。
教育行政指挥权: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服从命令的权力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机关决定做什么和怎么做,本质上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教育的一种权力: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的检查监督权包括制定贯彻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奖励权:对模范守法或依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育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权利。
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对有特殊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育行政执法形式: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学校法律地位是指学校的法律分类和定位及其相应的权利。
责任与无行为能力(P221行政相对人:学校接受政府管理2授权管理主体: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23法人或非法人:学校参与民事活动31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的四个基本条件: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有合格教师标准的组织章程。
学校的授权行政主体地位:1。
它与行政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有选择权。
学校的行政权力是有限的。
与其他被授权的行政主体不同,学校作为法人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地位:142。
教师地位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学应被视为一种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权利:不用担心政府和其他人的打压。
然后实现自己的功能性学术自由:研究自由、教学自由(讲课自由)、学习自由。
学术自由:指权利主体(教师和学生)自由地从事自己的研究、学习和教学活动。
这是各级教育教师维护教师尊严和其他职业自主权的普遍权利: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自由决策,不受他人干涉和控制。
它意味着教师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权利、指导学生的权利与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相对应。
((行使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原则:专业自主权(教师团体和组织):由教师组成的专业团体拥有规范教师资格和专业标准的权力,包括参与教师聘任资格的确立,确立教师道德标准,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待遇。
教师专业自主的权宜之计要从课堂层面落实。
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应为学生的受教育权提供最大的可能性;教师倡导专业自主不应损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所衍生的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应该正式化和落实;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教育权的两个方面。
教师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为人师表,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道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补偿权。
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我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条件:14。
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并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丧失教师资格,具有教学能力,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他们以欺诈手段欺骗教师;行为恶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教师被处分的原因:30。
校规的合法性原则:中国法律至上:下位法从属于上位法学生标准:学籍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体罚经教育仍不改的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学生:在依法设立的国家承认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按照规定条件取得或者已经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取得学历的人员。
按学习阶段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
基于法律的法律保留:没有不应该规定的条款。
根据20XX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开除学籍。
据事实,是指任何殴打身体或变相体罚的惩罚:一种强迫被惩罚者在不接触身体的情况下做出不人道的事情的惩罚。
使他们感到身心痛苦的惩罚形式33。
广义而言,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以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和全面的体罚,是不同于金钱或财产惩罚的狭义形式,决定了教育法的有益功能和效率。
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功能:是指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和结构所固有的功能和效率。
任何教育法都是由若干具体的行为准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构成教育法有机整体的单一行为准则就是一部教育法的具体功能:评价功能、导向功能、教育功能和保障功能。
三十六教育法的功能是指功能教育法的积极有益功能:导向功能、规范功能、预测功能;义务教育法的特征:内在性、必要性、有用性和确定性:教育法规的逻辑结构;教育法规逻辑成分的结构模式和结构状态:具有自身内在逻辑结构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在实际教育活动中,只有当教育法规的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教育规范才能适用日常逻辑:如果-那么-否则-法律逻辑-假设条件(法律条件)-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奖惩)假设条件:教育法规的适用条件和条件37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行为模式: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了人的实际行为模式(、授权行为模式:人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为模式:人应当或必须作为(、禁止行为模式:人不能做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指人遵守或违反教育法规中的法定行为模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容上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特定条件下的公民法律资格(。
(判断自然人能力的标准:年龄、健康状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和客体的分类;(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40,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自然人、机构、组织和国家);学校、各类场馆、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场地等占用的土地。
(行为: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动产的作为和不作为:学校经费、教学设备等不动产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或协议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和应当履行的权利和责任(人身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权利形式:3作为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请求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1。
积极行为: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行为,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和要求:债务人出于某种目的不接受国家强制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强制执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申诉制度:教师或者学生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他/她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比如具体条件:教育法律事实45抽象条件:教育法律规范2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价值从属44互补性4平等性: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3结构相关性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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